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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关于主城区强化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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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关于主城区强化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浏阳市关于主城区强化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11月5日以来,我市在主城区核酸检测中筛查出2例新冠肺炎阳性病例。本轮疫情的毒株具有病毒载量高、传播速度快、隐匿性强、传染性强等特征,更易感染老人、儿童。为切实降低疫情扩散风险,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浏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主城区实行如下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人员流动

11月6日6时起,主城区内市民原则上不离开所在区域;确需离开的,须提供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社区之间、小区之间、楼栋之间、户与户之间非必要不流动。除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保供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其他人员原则上居家。

二、做好生活物资保供

主城区除保障市民生活和城市基本运行的水、电、油、气、通讯、快递、环卫、粮油肉菜供应、生活超市、药店、医疗机构、餐饮类企业等行业和场所正常运行外,其余经营性场所一律暂停营业。封控区内,居民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管控区内,居民足不出区,错峰取物,每户每天安排1人凭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错峰出门采购生活物资。

三、严格核酸检测

11月6日、7日、8日连续开展3轮全员核酸检测,确保一人不漏。全体市民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积极主动配合进行核酸采样。

四、严格实行交通管制

主城区内出租、公交等客运车辆暂停运营;保障生产生活资料、应急处置、医疗救治、防疫等车辆,在落实相应管理措施前提下通行,其他车辆原则上不流动、禁止出市。交通、交警等相关部门对相关交通路口实行严格管控。

五、严格特殊机构管理

高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教培机构暂停线下教学;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监所等机构实行封闭式管理;民间信仰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暂停开放。

六、严格禁止聚集性活动

展会、促销会、交流会、庙会、论坛和广场舞等所有聚集性活动一律暂停。暂停堂食开放,严禁聚会聚餐。

七、重点企业和项目有条件开工

符合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在属地和派驻干部监督管理下可以闭环生产经营;达不到要求的,暂停生产经营。

八、党员干部下沉社区小区

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采取干部联社区、包小区的方式,选派机关干部、动员志愿者,参与社区和小区的防控和服务工作。

九、强化各项服务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建立专门的服务保障队伍,及时响应市民诉求。加大区域内独居老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及重疾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关心关爱力度,做好生活、就医等服务保障。

十、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全市生活物资储备充足,广大市民不要恐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拒不配合、扰乱秩序、造谣生事以及瞒报、谎报、伪造防疫信息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上述措施,将根据疫情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并通过官方信息发布。期间对大家出行和生产生活带来的不便请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原文链接浏阳市关于主城区强化社会面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可否允许施工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

54 ? 文/刘良琪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后段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设立本规定,是针对有些施工企业见利忘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收取挂靠费、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有偿使用费等),允许其他单位甚至个人使用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立法机关更清楚地看到,这种现象的存在,对建立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危害极大,必须予以禁止。然而,上述现象在《建筑法》颁布之前,以及实施10 多年之后的今天,一直存在于建筑市场之中,并已逐渐形成为行业的潜规则。目前,仅靠制度上的堵已不能有效地解决建筑务实中的深层次问题,相关主体在利益驱动下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方法,暗中达成默契,使个人使用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其形式无违法破绽。从而,轻易地规避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致使法律规定如同虚设。鉴此,笔者试想从现行法律规定的逆向视角提出一个命题:允许施工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让法律禁止个人使用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范,变为有条件允许施工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的倡导性规范,为构建有序的建筑市场提供制度保证。 一、近两年某地部分施工企业允许个人挂靠承揽工程状况 (一)某地十家施工企业挂靠情况实录 最近,笔者为探明建筑施工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以下简称为企业允许个人挂靠承揽工程)的实情,分别调查了某地两家一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5 家二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3 家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调查的信息见如下列表: 从表格中我们清晰地看到,某地10 家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一年零九个月的时间内总挂靠承揽工程占总承揽工程的比率为 57%。换言之,企业允许个人挂靠承揽工程的总数占到企业承揽工程总数的一半多。同时调查得知,到各家企业去挂靠承揽工程的主体均为自然人,并无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企业与挂靠人对工程项目管理基本事项的“约定” 据了解,企业要求挂靠人对工程施工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他们之间都要就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事项签订一份所谓的《项目承包合同书》或者《施工管理责任书》的协议。协议一般都会对工程项目的基本概况、手续办理、开工竣工日期、管理班子配备、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税费缴纳、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受到行政处罚责任承担等基本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企业对挂靠工程项目的管理除按照常规的内部承包制管理外,还采用了经济的手段管理。例如,企业向挂靠人收取工程合同价格的1.5%~5%的管理费;收取1%~2%的安全生产押金,用于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救助;代扣代缴各项税费,项目上应缴纳的各种税款由企业从建设单位支付到企业账户的工程款中扣缴;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必须汇入企业银行账户,以强化企业对项目上的税费管理。在笔者调查的10 家企业中,他们与挂靠人之间都在按协议运作,显得比较默契。 二、施工企业允许个人挂靠承揽工程的成因 (一)带资垫资施工让企业难以正常承揽到工程,诱发个人挂靠承揽工程 带资垫资做工程自20 世纪90 年代初开始,其势至今未减。剔去国家、省、市投资的重点工程不计,剩下的大量工程,特别是民营资本投资的工程,很大程度上都是资金不到位就着手开工。时下,做一般工程,业主发包工程的重要条件就是要求带资垫资施工。某地10 家企业近两年负责施工的397 项工程,全部要带资垫资承揽施工。带资的比例为工程合同价款的 10%~30%,其名为履约保证金、信誉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垫资施工一般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或者延期支付工程款。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费、人工工资、机械台班费和其他费用主要由施工企业垫付。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一般是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进度款相当滞后,支付结算款一拖再拖,有的拖上几年。在这样一种状况下,企业及其项目经理用不了多少时日就会被带资垫资施工所拖累,直至最后把自有的和借贷来的资金全部投入到工程中,再也无力去承揽工程。然而,一方面企业的业绩需要维持与其资质等级相当的水平,企业本身的运转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撑,企业需要在激烈竞争的建筑市场中求得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上从事其他行业的人积聚了一定的财富,又想着从事建筑行业。于是,企业和个人就想出了一个既形式合法地承揽工程,又各得其利益的办法,即个人利用其资金优势挂靠到企业去,用企业的名义去承揽工程,将个人的资金用于带资垫资施工,企业则负责施工管理,企业与个人共同分享利润,各自承担协议“约定”的责任。 (二)业主本位主导的人情关系,使部分非强制性招投标工程流归个人承揽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上项目施工均必须进行招标。依据《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易言之,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符合《招标投标法》列举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而属《招标投标法》列举以外的项目以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则不必招标。那么,对非强制性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建筑工程的所有权人对工程的发包有着一定的自主权,一些业主依仗这种自主权,采取非范式方法发包工程。于是有些业主就将工程发包给自己的亲戚朋友,然后挂靠企业签订合同;有些业主为协调与工程所在地村民的关系,避免施工中强装强卸,强行推销材料,阻工等现象发生,将工程发包给村民,再挂靠企业签订合同。 (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为带资垫资施工非违法性提供了制度支持 1.法律对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履约保证金规定具体数额和比例,这就把确定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权利交给了招标人,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的大小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时下一般是工程合同价款的 10%~40%这个范围。《招标投标法》的这一规定,为招标人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2.法律、司法解释对合同带资垫资条款效力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倘若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就带资垫资施工在施工合同中作了约定,根据《合同法》实施前的司法判例就是认定该条款无效。而法院作出这样认定的依据是原建设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法》实施以后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对认定合同无效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只能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显然,三部委《通知》由于其法律位阶低不能被法院作为认定施工合同中有关带资垫资施工条款无效的依据。加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带资垫资施工没有禁止,故带资垫资施工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部门规章对建筑工程开工应具有资金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6�7�6�7”;第八项规定:“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50%,建设工程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 30%�6�7�6�7”以上是关于建设单位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到位资金的最低要求。而建筑工程所需的未到位的 50%或 70%的资金就得边建边筹措。这时建设单位往往把施工企业或其他主体作为融资对象,向施工企业提出带资垫资施工的要求。 三、疏堵结合,有条件允许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 (一)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的地位和责任分析 施工企业是民法上的企业法人。它需取得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建筑施工。企业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而个人属于自然人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现行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是予以平等保护的。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其法律地位属于一种联合体,他们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既享有施工中的权利,又承担施工中的义务。企业承担施工中的责任,《建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允许企业联合个人承揽工程,原由企业依法独立承担的施工责任,又多了一个个人主体来共同承担,这样有利于减轻企业所承担的责任与风险。 (二)建筑业的发展需要资金要素、关系要素和技术要素的结合促进 如前所述,建筑工程的带资垫资施工并非违法。同时,带资垫资施工又比较普遍,估计在短期内难以停住。而企业在多年的带资垫资施工中,垫付资金多,资金回笼慢,使得企业已无多少资金可垫,严重影响到企业承揽工程。对此,我们可以将现在建筑市场中个人挂靠企业承担工程的潜规则变为明规则。允许具有经济实力或者关系资源的个人发挥资金与关系优势,联合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共同承揽建筑工程。工程的带资垫资施工主要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工程的施工管理由企业按照常规管理模式,配备管理班子,严格实施项目施工监管,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这种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的模式,一是能推动建筑业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二是能增强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力,有利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三是有助解决建筑业主的融资难题;四是能让个人从建筑施工中得到利益。 (三)允许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其相关行为应予有效规制 允许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不是谁都可以与企业联合承揽工程。这里主要考虑的条件是经济条件。例如,规定个人必须具有所承揽工程合同价款 50%以上的现有资金,能保证合同带资垫资条款的履行。同时个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法规对此应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工程施工的管理应当由企业负责,个人主要是负责带资垫资的资金运作;在项目负责人的主导下,项目必须实行与企业承包运作;企业与个人的利润分配和责任风险的分担,应按照资质、技术和资金要素构成进行合理分配,联合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应实行连带责任制等。联合体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可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势变化作出应对性规定。 总之,允许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其利大于弊。与其让法律得不到普遍遵从,不如修改法律去主动规范务实中的各方行为。现行情况下,允许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是解决挂靠顽症的一剂良方,挂靠问题的解决将为构建有序的建筑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作者单位:湖南省浏阳市建设局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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